失信被执行人 |
尹齐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23********7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6民初37016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46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尹齐亮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剩余贷款本金50,715.3元及至2020年11月23日止的逾期利息3,342.27元、逾期罚息2,641.55元;二、尹齐亮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54,057.57元作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三、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可就尹齐亮名下哈弗牌汽车(发动机号为1836084169、车架号为lgwef6a59jh513761)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8元,减半收取计734元,由尹齐亮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时间 |
2021-04-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