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庄录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00********00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7101民初52号 |
案号 |
(2016)赣7101执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山市一箭加速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庄录平向原告吴孝永连带赔偿损失255000元(其中: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每月赔偿25000元;余款30000元2017年6月25日前赔偿);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125元(原告吴孝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62.5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合计4482.5元由被告中山市一箭加速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庄录平连带负担,在履行第十期赔偿义务时,迳付原告吴孝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12-14 |
发布时间 |
2017-0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