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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庄录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500********00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7101民初52号
案号
(2016)赣7101执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山市一箭加速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庄录平向原告吴孝永连带赔偿损失255000元(其中: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每月赔偿25000元;余款30000元2017年6月25日前赔偿);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125元(原告吴孝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62.5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合计4482.5元由被告中山市一箭加速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庄录平连带负担,在履行第十期赔偿义务时,迳付原告吴孝永。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6-12-14
发布时间
2017-0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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