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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施荣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25********71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9民初5873号
案号
(2021)苏0509执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万宝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利息744333.34元、复息5515.22元(以上利息、复利计算至2020年5月8日,之后继续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江苏万宝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575398元;19三、被告吴江万宝铜带有限公司、绩溪县万全铜业有限公司、涟水县宝怡铜业有限公司、上海科宝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倪如宝、丁荣芳、倪芳芳、姬高生、沈林根、沈明英、李彩法、李明珠、费桂珠、丁荣明、孙国妹、施荣林、薄春宝、薄林妹、李彩英、丁利生、倪智勇、倪博文对被告江苏万宝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本金部分以本金余额34409万元为限)。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被告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万宝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本金部分以本金余额19940万元为限)。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若被告江苏万宝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至二项义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有权就质押物即倪如宝名下的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400万股股份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债权数额34409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被告江苏万宝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六、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426元,由被告江苏万宝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吴江万宝铜带有限公司、绩溪县万全铜业有限公司、涟水20县宝怡铜业有限公司、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科宝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倪如宝、丁荣芳、倪芳芳、姬高生、沈林根、沈明英、李彩法、李明珠、费桂珠、丁荣明、孙国妹、施荣林、薄春宝、薄林妹、李彩英、丁利生、倪智勇、倪博文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时间
2021-04-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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