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大象天工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28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京0112民初1086号 |
案号 |
(2017)京0112执48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大象天工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西堡村(002号)房屋及附属设施(附属设施以本判决所附清单为准)腾退并返还原告北京和特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二、被告北京大象天工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崔伟华连带支付原告北京和特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二〇一四年六月一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租金(以4200平米为基数,按照0.8元/平米/天的标准计算);三、被告北京大象天工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崔伟华连带支付原告北京和特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十二万二千六百四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四、驳回原告北京和特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为准),由被告北京大象天工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二万四千零四十八元,由原告北京和特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五千一百一十一元(已交纳);被告北京大象天工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一万八千九百三十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7-08-01 |
发布时间 |
2017-09-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崔伟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徐辛庄大街1号15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