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14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民终7263号 |
案号 |
(2021)冀0110执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20)冀0110民初928号民事判决;二、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康志风材料款89520元,并自2020年1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康志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82元,保全费965元,由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64元,由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4-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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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杜樟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230751499949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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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中津桥路22号108室(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