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芜湖联泰架业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10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523民初2030号 |
案号 |
(2020)浙0523执29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王金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吉递铺宏远钢 管租赁站租费2247527.53元;二、 王金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安吉递铺宏远钢 管租赁站钢管 247686米、扣件 93803只。如不能返还,按钢管 15 元,米、扣件5.5元丨只予以赔偿;三、 王金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曰起十日内以上述第二项钢管及 扣件数量为计算基数,按钢管租费0.009元丨米丨天、扣件租费 0.005元丨只天为计算标准,支付自 2015年 12月 31曰起至实际 归还或赔偿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四、 王金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曰起十日内按年利率6%支付安吉 递铺宏远钢管租赁站违约金(以2247527, 53元为计算基数从 2016 年 4月 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曰止〉;五、 芜湖联泰架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 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责任;六、 驳回安吉递铺宏远钢管租赁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时间 |
2021-04-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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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孝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200691085612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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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芜湖市源丰装饰城D3-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