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昆山澄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26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83民初46号 |
案号 |
(2017)苏0583执76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昆山市倪氏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借款本金14000000元及利息、罚息(截止到2015年10月19日为止,利息、罚息金额为918931.83元;2015年10月19日之后的利息、罚息金额,以14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相应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借款本息之日为止),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82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昆山市长裕置业有限公司、昆山澄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倪林林、陈惠琴对被告昆山市倪氏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昆山市倪氏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行使追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案件受理费113008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13698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8-11 |
发布时间 |
2017-1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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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汤祥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3572620934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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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玉山镇中华园西路99号新江商务大楼1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