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耀德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82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丰民初字第00744号 |
案号 |
(2015)丰执字第016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耀德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高成军工程款71.52万元。二、驳回原告高成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高成军负担1400元,由被告徐州耀德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高成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7-30 |
发布时间 |
2017-06-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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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孙基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21738252255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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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丰县顺河镇政府驻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