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耀德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82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321民初4460号 |
案号 |
(2018)苏0321执17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华冠科技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994000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小企业借款合同的约定,自2017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孙基超、王翠英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华冠科技肥业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江苏华冠科技肥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有权在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以被告徐州耀德化工有限公司抵押的财产[位于丰县东城路东、北环路北侧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丰房权证公字第94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丰土国用(2010)第06235号;土地他项权证号为丰土他项(2015)第00007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丰房他证公字第12155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160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6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苏华冠科技肥业有限公司、孙基超、王翠英、徐州耀德化工有限公司负担,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7-11 |
发布时间 |
2019-07-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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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孙基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21738252255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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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丰县顺河镇政府驻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