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爱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2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21民初1179号 |
案号 |
(2020)苏0621执31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签订的样板房费用抵扣协议于2020年3月18日解除。二、被告江苏爱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青冈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69,700元,并偿付利息损失(以669,700元为本金,从2020年3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被告江苏爱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按照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上海青冈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97元减半收取5249元,由被告江苏爱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9日内缴至本院(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海安营业部,账号3205016471360000031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497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时间 |
2021-04-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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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庞爱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21552514720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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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海安县海安镇安平西路10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