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俞建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522********1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702民初8173号 |
案号 |
(2021)浙0702执3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1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0)浙0702民初8173号原告:金华市婺城区金固脚手架出租服务部,住所地金华市东市街369号。经营者:项文姣,女,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东市街369号。被告:俞建明,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雉城镇竹元村周家二桥自然村52号。原告金华市婺城区金固脚手架出租服务部与被告俞建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金华市婺城区金固脚手架出租服务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俞建明支付租金10834元,归还租赁物或赔偿价值2400元,合计13234元(起诉之日后按每天租金8元,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俞建明支付金华市婺城区金固脚手架出租服务部租赁费10834元,于2020年11月15日前支付;二、俞建明赔偿金华市婺城区金固脚手架出租服务部租赁物- 2 -损失2400元,于2020年11月15日前支付;三、如未能按期足额支付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则俞建明应加付租赁费(租赁费按每天8元,从2020年9月17日起计至全部付清之日止);四、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计66元,由金华市婺城区金固脚手架出租服务部负担(已预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4-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