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阿拉善盟运通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65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11民初5353号 |
案号 |
(2021)苏0311执2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跃峰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博爱支行借款本金17470000元及利息108925.45元、罚息421770.03元、复利2834.55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6月23日,自2020年6月24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被告在2020年6月23日后有相应还款的,相应款项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清偿顺序予以折抵;二、被告阿拉善盟运通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徐州市三杰化工有限公司、河北津申线缆有限公司、赵云峰、王会玲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徐州跃峰化工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82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4821元,由被告徐州跃峰化工有限公司、阿拉善盟运通实业发展8有限责任公司、徐州市三杰化工有限公司、河北津申线缆有限公司、赵云峰、王会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4-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贵青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2900686520472G |
登记机关 |
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乌斯太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