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通辽奥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09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4民初2745号 |
案号 |
(2021)辽0104执5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通辽市奥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大东区永泰脚手架租赁站尚欠租赁费782,850.83元;二、被告通辽市奥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大东区永泰脚手架租赁站延期付款违约金(以欠款782,850.8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时间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通辽市奥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沈阳市大东区永泰脚手架租赁站钢管8977.5米、扣件14010套、木跳板502块。如不能返还,应按钢管每米15元、扣件每套6元、木跳板每块70元予以赔偿;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61元,由被告通辽市奥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时间 |
2021-04-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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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郭宝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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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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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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