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西昌瑞康钛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47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3401民初297号 |
案号 |
(2021)川3401执5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西昌瑞康钛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重钢西昌矿业有限公司2428052.00元。二、驳回原告重钢西昌矿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446.00元,减半收取20223.00元,由原告重钢西昌矿业有限公司负担10000.00元,被告西昌瑞康钛业有限公司负担1022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如反诉被告西昌瑞康钛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04-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培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3400784709551K |
登记机关 |
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四川省西昌市太和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