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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凯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26********2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蕉民初字第1000号
案号
(2015)蕉执字第000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安市新科萌机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2957099.74元及利息(从2013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付利息); 二、被告福安市新科萌机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律师费30000元; 三、被告巨丰(福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郭可初、林针、李凯峰、周飞凤、郑金枝、郭少霞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福安市新科萌机电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9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8090元,由原告福建省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负担87元,由被告福安市新科萌机电有限公司、巨丰(福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郭可初、林针、李凯峰、周飞凤、郑金枝、郭少霞连带负担3800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4-12-30
发布时间
2015-06-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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