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汇金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1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503民初1261号 |
案号 |
(2017)鲁0503执9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德阳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付原告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兑垫款本金9883000元及截止2017年8月15日的利息1020843.52元;二、被告山东德阳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付原告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计算方式:以9883000元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5计算);三、被告山东汇金化工有限公司、被告王颜华、被告张象芬、被告石新民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汇金化工有限公司、被告王颜华、被告张象芬、被告石新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德阳化工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619.65元,减半收取41309.83元,由被告山东德阳化工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汇金化工有限公司、被告王颜华、被告张象芬、被告石新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10-17 |
发布时间 |
2017-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7)鲁0503执932号 |
立案日期 |
2017-10-17 |
执行法院 |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9883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石新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523791516686X |
登记机关 |
广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饶稻庄镇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