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廖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923********69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105民初3205号 |
案号 |
(2021)鲁0105执6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廖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长沙顺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52318.3元;二、被告廖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长沙顺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利息损失,该利息损失以52318.3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6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三、被告廖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长沙顺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四、驳回原告长沙顺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8元,由被告廖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20 |
发布时间 |
2021-04-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