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蟠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49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包民二初字第02288号 |
案号 |
(2015)包执字第027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安徽蟠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盛宝隆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6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6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40元,减半收取140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020元,由被告安徽蟠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5-10-20 |
发布时间 |
2015-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5)包执字第02708号 |
立案日期 |
2015-10-20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600000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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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潘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24774978600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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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乐桥镇檀巷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