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蟠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49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388号 |
案号 |
(2019)皖1503执恢1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安徽蟠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潘康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原告余维秀款人民币360000元整,并自2015年5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4-09 |
发布时间 |
2019-04-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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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潘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24774978600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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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乐桥镇檀巷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