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蟠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49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蜀民一初字第04160号 |
案号 |
(2016)皖0104执31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安徽蟠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潘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孟长发借款本金600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驳回孟长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45元,财产保全费384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087元,由安徽蟠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潘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9-18 |
发布时间 |
2016-10-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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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潘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24774978600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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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乐桥镇檀巷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