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常娜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23********00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411民初672号 |
案号 |
(2021)豫0411执7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平顶山市龙曦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借款本金356.492417万元、利息43.268618万元(利息包含复利、罚息计算至2019年12月20日)及之后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建平小工流【2018】075号)约定的逾期利率及结、计息方式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含复利、罚息);二、鲁山县鸿恩工贸有限公司、李盼牛、常娜娜、张小侠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平顶山市龙曦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781元,由平顶山市龙曦实业有限公司、鲁山县鸿恩工贸有限公司、李盼牛、常娜娜、张小侠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时间 |
2021-04-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