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龙港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39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503民初1776号 |
案号 |
(2019)鲁0503执4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山东龙港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烟台龙港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793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1.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4.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5. 以1793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21.47元,减半收取计5910.74元,由被告山东龙港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4-08 |
发布时间 |
2019-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案号 |
(2019)鲁0503执498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08 |
执行法院 |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7793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崔海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50079390982XL |
登记机关 |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海港路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