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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韦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5********34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3)舒民二初字第00498号
案号
(2021)皖1523执恢2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舒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韦亮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姚燕珍借款30000元,并应自借款之日即2012年5月1日始,按月利率2%计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邹莉莉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2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3-04
发布时间
2021-04-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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