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东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59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1727民初223 |
案号 |
(2019)鲁1727执6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圣雪龙化工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陶支行借款本金4999824.39元及利息(利率按约定的年息6.4646%计算,自 2016年 7月 1日至付清之日止)和罚息(本金4999824.39元计算,罚息按原定利率年息6.4646%的50%计算,自 2016年4月 2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山东圣雪龙化工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陶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约定的年息6.4646%计算,自 2016年 7月 1日至付清之日止)和罚息(罚息按原定利率年息6.4646%的50%计算,自 2016年4月 8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山东圣雪龙化工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陶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约定的年息6.4646%计算,自 2016年 7月 1日至付清之日止)和罚息(罚息按原定利率年息6.4646%的50%计算,自 2016年5月 8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被告山东蜀中药业有限公司、山东东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赵厚华、张含玲对上述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蜀中药业有限公司、山东东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赵厚华、张含玲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定陶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4-12 |
发布时间 |
2019-06-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鲁1727执608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12 |
执行法院 |
定陶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7979764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923065914700C |
登记机关 |
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民华路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