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扬州市嘉鑫织造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93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9民初1417号 |
案号 |
(2020)苏0509执75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扬州市嘉鑫织造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森奇净水材料有限公司合同款18000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以1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扬州市嘉鑫织造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苏州森奇净水材料有限公司保证金2000元。(以上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4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193022062)。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28元,由被告扬州市嘉鑫织造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2-09 |
发布时间 |
2021-04-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许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084699351604L |
登记机关 |
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高邮经济开发区长江路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