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经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2526********2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惠仲案字第653号 |
案号 |
(2021)粤1322执3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州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仲裁庭分析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等相关法律之规定,仲裁庭裁决如下:(一)申请人惠州市仲恺tcl智融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被申请人张经辉签订的《tcl金融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tg201808080000000042)自2020年4月14日起解除。(二)被申请人张经辉应向申请人惠州市仲恺tcl智融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3853.68元及支付利息、罚息(暂计至2019年9月5日的利息(含罚息)为人民币6362.44元,此后的利息按《tcl金融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tg201808080000000042)约定的逾期借款利率计算至清偿日止仅以年利率24为限)。(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4504元由被申请人张经辉承担。申请人惠州市仲恺tcl智融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的仲裁费不予退还,待本裁决执行时由被申请人张经辉迳行返还给申请人惠州市仲恺tcl智融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经辉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裁决的应付款项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惠州市仲恺tcl智融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时间 |
2021-04-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