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042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0民初5156号 |
案号 |
(2021)津0110执4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军粮城中心法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海欠款合计25374.02元。二、被告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海丢失扣件赔偿4972.4元。三、被告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海违约金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张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24元,由原告张海负担2048元,被告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7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4-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传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41042014137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宝坻区城东津围路1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