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东营市东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31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502民初3207号 |
案号 |
(2019)鲁0502执8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东营市东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19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9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825%自2018年7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东营市东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东营市东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时,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有权对案涉质押燃料油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燃料油的价款优先受偿;四、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袁德泉、张萌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749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4-10 |
发布时间 |
2019-09-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鲁0502执85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10 |
执行法院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90050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袁保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521773177115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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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东营市垦利区黄河口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