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市华东机电化工配套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80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吴商初字第00776号 |
案号 |
(2016)苏0506执18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润华机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木渎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5年12月4日为人民币673791.9元,此后按照年利率11.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苏州润华机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木渎支行律师费人民币199600元。三、若被告苏州润华机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不能按期清偿上述一、二项债务,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木渎支行有权就被告苏州市华东机电化工配套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阳澄湖东路99号百购商业广场C幢101室、102室、103室、112室、118室、119室房产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分别在债权数额人民币782000元、782000元、782000元、620300元、798400元、7984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吴江静思园、柯小荣、贺培玉、柯邦彦对被告苏州润华机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吴江静思园不能清偿部分,由被告陈金根负责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4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03482元,由被告苏州润华机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苏州市华东机电化工配套公司、吴江静思园、柯小荣、贺培玉、柯邦彦、陈金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6-15 |
发布时间 |
2017-07-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6)苏0506执1867号 |
立案日期 |
2016-06-15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976873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柯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81380400567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苏州市梅巷工业小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