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谭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503********91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1382民初423号 |
案号 |
(2021)湘1382执恢2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涟源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谭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谭显晖出资款100 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该利息从2017年1月24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0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谭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涟源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时间 |
2021-04-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