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乐昌市银星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54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281民初1149号 |
案号 |
(2018)粤0281执恢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昌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乐昌市银星化工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1480240.33元、利息198665.22元(该利息暂计至2016年8月20日)及从2016年8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原告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抵押物既被告乐昌市银星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机器设备(0751乐昌20130221008号动产抵押登记书)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对上述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朱文英、霍志勇、佘羽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910.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乐昌市银星化工有限公司、朱文英、霍志勇、佘羽洁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昌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6-19 |
发布时间 |
2018-10-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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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朱文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28172549495X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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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乐昌市铅锌矿区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