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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根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823********72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722民初1024号
案号
(2017)皖0722执1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根来、乐清市腾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徐团结借款本金15万元,并自2015年8月1日始以15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借款利息,款清息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92元,由王根来、乐清市腾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7-01-20
发布时间
2017-05-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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