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金圣建筑工程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061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0111民初1099号 |
案号 |
(2019)黑0111执11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呼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贺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叶永君人工费共计1,967,126.6元;二、被告黑龙江金圣建筑工程公司对上述工程款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叶永君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504.00元,由被告张贺亮负担,被告黑龙江金圣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9-18 |
发布时间 |
2019-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黑0111执1188号 |
立案日期 |
2019-09-18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989631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汤智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00606112154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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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2-3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