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洪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33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114民初3907号 |
案号 |
(2019)粤0114执29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市洪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魏冰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旭源达贸易有限公司连带支付货款1232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32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3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4元,财产保全费1136元,合计3900元,由被告广州市洪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魏冰洪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3-27 |
发布时间 |
2019-05-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粤0114执291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27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232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魏冰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4583371654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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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杨一村中一经济社大坡头场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