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洪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33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114民初10415号 |
案号 |
(2018)粤0114执13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冰洪、潘冬英签订的编号为0832041201500141的《个人借款合同》;二、被告魏冰洪、潘冬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70295.8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罚息和复利均按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冰洪、潘冬英签订的编号为0832041201500141的《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结清上述款项日止);三、被告成志辉、魏冰杰、广州市洪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魏冰洪、潘冬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保全费3182.97元,合计12982.97元,由被告魏冰洪、潘冬英、成志辉、魏冰杰、广州市洪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1-19 |
发布时间 |
2018-03-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粤0114执1322号 |
立案日期 |
2018-01-19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70295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魏冰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4583371654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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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杨一村中一经济社大坡头场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