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晓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2********0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122民初1640号 |
案号 |
(2021)皖1122执6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晓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如虎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550元,由被告王晓峰负担。(上述款项汇至执行款专户:来安县人民法院,账号:33400173720805300196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来安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时间 |
2021-04-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