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新水源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08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293民初660号 |
案号 |
(2021)辽0293执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李春光与被告大连新水源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签订的《责任管理凌水水库环境治理承包协议》;二、被告大连新水源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春光租赁费195,833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800元,由原告李春光负担50元,被告大连新水源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负担 5,75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4-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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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宏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211570864054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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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街道张家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