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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永丰县第一建筑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622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825民初539号
案号
(2018)赣0825执1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吕辰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赣水暖批发部货款人民币185595元;被告江西省永丰县第一建筑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浙赣水暖批发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12元,财产保全费1448元,合计5460元,由被告吕辰龙、江西省永丰县第一建筑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8-01-22
发布时间
2018-0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8)赣0825执125号
立案日期
2018-01-22
执行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91055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傅卫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825162230079L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恩江西路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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