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庐江县恒信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29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庐民一初字第01489号 |
案号 |
(2015)庐执字第014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胡杰尚欠原告马家聪本金900000元及利息,该款项分三笔予以偿还;二、被告胡杰于2015年5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马家聪借款本金200000元;于2015年6月20日之前偿还原告马家聪借款本金400000元;于2015年7月20日之前偿还原告马家聪剩余本金300000元;三、被告胡杰于2015年7月20日之前支付原告马家聪利息(以900000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10月21日暂计算至2015年7月20日,之后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如被告胡杰逾期未偿还上述任何一笔款项,原告马家聪有权就全部借款本金申请强制执行;四、被告庐江县恒信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金和平、刘冬生、合肥市三河古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5-06-26 |
发布时间 |
2016-0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靖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246629236569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冶父山镇冶父山社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