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卢青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527********08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422民初2463号 |
案号 |
(2021)黔0422执3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定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卢青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普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100000 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借款 100000 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3.625‰从 2016年 8 月 26 日起计算至该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 2300 元,减半收取 1150 元,由被告卢青鹏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定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2-19 |
发布时间 |
2021-04-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