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81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12民终1053号 |
案号 |
(2021)鄂1202执5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新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货款3371448.50元,并从2017年3月29日起按日千分之一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武汉市鑫东明建筑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湖北新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90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新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4-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少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17758156711C |
登记机关 |
武汉市新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武汉市新洲区旧街政府大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