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金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09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203民初1722号 |
案号 |
(2021)冀02执43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志国、王洪英、河北金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截止到2019年1月11日的借款本金290万元,利息19,230.87元,并自2019年1月12日起至欠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息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12.789%计算支付逾期利息;二、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对被告陈志国提供的保证金账户50000000000306130006内29万元及其孳息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如被告陈志国、王洪英、河北金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原告有权以编号为【唐(2018)路北区不动产证明第08916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哺农农业科技(唐山)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哺农农业科技(唐山)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志国、王洪英、河北金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737元,减半收取计17,368元,由被告陈志国、王洪英、哺农农业科技(唐山)有限公司、河北金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志国、王洪英、河北金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截止到2019年1月11日的借款本金290万元,利息19,230.87元,并自2019年1月12日起至欠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息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12.789%计算支付逾期利息;二、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对被告陈志国提供的保证金账户50000000000306130006内29万元及其孳息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如被告陈志国、王洪英、河北金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原告有权以编号为【唐(2018)路北区不动产证明第08916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哺农农业科技(唐山)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哺农农业科技(唐山)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志国、王洪英、河北金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737元,减半收取计17,368元,由被告陈志国、王洪英、哺农农业科技(唐山)有限公司、河北金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时间 |
2021-04-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洪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00590994198X |
登记机关 |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唐山市路南区稻地镇大公庄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