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天祥钢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45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12民初21号 |
案号 |
(2017)辽12执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辽宁天祥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辽宁东北丰专用肥有限公司本金8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6年5月3日起至上述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辽宁天祥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辽宁东北丰专用肥有限公司本金1 050万元及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上述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50万元为本金,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3年6月17日起至上述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00万元为本金,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上述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辽宁天祥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辽宁东北丰专用肥有限公司本金612.4533万元及利息(以125 333元为本金,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上述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25 000元为本金,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3年10月30日起至上述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70 000元为本金,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上述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2 200元为本金,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4年1月2日起至上述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3 333元为本金,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上述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22 000元为本金,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上述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 026 667元为本金,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1月8日起至上述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鹏禄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一判项的800万元借款范围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四、驳回辽宁东北丰专用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辽宁天祥钢铁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 930元(原告预交),保全费5 000元,由辽宁天祥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11-16 |
发布时间 |
2018-07-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清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282784569659W |
登记机关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开原经济开发区北环路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