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迁西县燕东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012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227民初2403号 |
案号 |
(2018)冀02执恢15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迁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铭圻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霍庆艳借款本金人民币500 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24日起按年利率19.2%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二、被告迁西县佳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迁西县燕东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告唐山铭圻投资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迁西县佳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迁西县燕东化工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铭圻投资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唐山铭圻投资有限公司、被告迁西县佳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迁西县燕东化工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10-30 |
发布时间 |
2018-1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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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郑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2760127850X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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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迁西县兴城镇海河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