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波风机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48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04民初3895号 |
案号 |
(2021)苏1204执1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风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州市福瑞隆波纹管有限公司货款200470元及该款的逾期付款利息(从2019年7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利率标准不得超过年6%)。4二、驳回原告泰州市福瑞隆波纹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8元,依法减半收取2154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3724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宁波风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3724元,款项交至以下账户:开户名称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汇缴专户,账号6232636100129819077,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姜堰支行营业部。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4-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金希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047048698984 |
登记机关 |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南路16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