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玉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1********PU0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15民初7178号 |
案号 |
(2021)苏0115执11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孙小玲与被告南京玉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日签订的租赁协议于2020年7月12日解除。二、被告南京玉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孙小玲违约金7200元。三、被告谢海银对被告南京玉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四、驳回原告孙小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2元,由原告孙小玲负担50元,由被告南京玉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谢海银连带负担5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30 |
发布时间 |
2021-04-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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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谢海银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06MA1W62PU0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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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108号徐庄高新区聚慧园2号楼21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