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金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14********27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14民初5943号 |
案号 |
(2021)苏0114执9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一、被告金松、孙大勇尚欠原告吴洪海194440元货款及利息20000元,共计214440元;于2021年2月5日前给付原告吴洪海150000元,于2021年4月15日前给付原告吴洪海剩余64440元;二、上述款项若有任意一笔未足额按期支付,原告吴洪海可就全部债权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金松、孙大勇支付原告吴洪海违约金20000元;三、原被告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争议。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案件受理费4188元减半收取2094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714元,由被告金松、孙大勇负担(于2021年4月15日前给付原告吴洪海)。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时间 |
2021-04-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