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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14********27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4民初5943号
案号
(2021)苏0114执9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一、被告金松、孙大勇尚欠原告吴洪海194440元货款及利息20000元,共计214440元;于2021年2月5日前给付原告吴洪海150000元,于2021年4月15日前给付原告吴洪海剩余64440元;二、上述款项若有任意一笔未足额按期支付,原告吴洪海可就全部债权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金松、孙大勇支付原告吴洪海违约金20000元;三、原被告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争议。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案件受理费4188元减半收取2094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714元,由被告金松、孙大勇负担(于2021年4月15日前给付原告吴洪海)。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02
发布时间
2021-04-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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