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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新乡市鸿泰电器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522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412民初8425号
案号
(2021)苏0412执2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新乡市鸿泰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州常发制冷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64380.51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其中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由被告程保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43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43元,由被告新乡市鸿泰电器有限公司、程保国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20
发布时间
2021-04-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程保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703752276165A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平原乡十里铺村西环工业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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