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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祁红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3********646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023民初1585号
案号
(2021)苏1023执恢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宝应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于德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倪阿扣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8年9月12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8年10月7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被告祁红花对被告于德均上述60000元的借款本息向原告倪阿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于德均承担(此款原告倪阿扣已垫缴,被告于德均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倪阿扣)。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5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06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时间
2021-04-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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