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隋玉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723********27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寿丰商初字第2898 |
案号 |
(2016)鲁0783执21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李秋玉的起诉;二、被告刘海涛、刘胜林、隋玉珍、寿光市信泰橡胶有限公司欠原告煤款141769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付71267元(含冻结的银行存款41267元、另再支付30000元),于2015年11月30日前付30000元,余款40502元于2016年2月1日前付清;三、如被告不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全部欠款予以强制执行;四、被告缴纳第一期欠款后,由人民法院解除对被告所有银行账户的查封,但不包括被告刘胜林在寿光市农村商业银行的股权。案件受理费1942元,减半收取971元,保全费1420元,以上共计2391元,由被告负担,在上述第三期还款时一并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10-25 |
发布时间 |
2017-0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